厦门华厦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体系,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经过两年的实际运作,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循“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实行“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分别由学校、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资助研究。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行校级管理。在学校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领导下,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项目评审、质量管理、项目推荐及验收;各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申报、条件保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1.申报条件及要求
创新训练项目:
凡我校一至三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个人也可单独申请。
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的合作研究项目。每一年度每个学生仅限负责或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2.申报项目必须有校外导师和校内指导教师组合(至少各一名)。校外导师可以是: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行业专家、风险投资人等;校内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每位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凡指导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未通过者,取消下一年度作为指导教师的资格,如遇项目终止情况,取消指导教师的资格两年。
3.申报项目要求选题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2年。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每年3月上旬,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3.项目负责人将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初步评审。
4.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审查各校级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及改进建议。同时,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省级及国家级项目,并在创新创业网页上公示。
5.学校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启动项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做好项目过程记录及总结报告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内容,指导学生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并对前期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促进项目组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
第九条 中期检查。每年5月中旬,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条 每年5月底对前两年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附上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由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成果和实物成果。书面成果包括正式或非正式发表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等;实物成果包括可供参观、使用的器械、设备、软件及各种发明、创造等。对于校级项目。校级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结题答辩:1)不少于5000字的项目研究报告;2)理工类项目应有可供参观、使用的器械、设备、软件及各种发明、创造等;文经管类项目应有学术研究、文学创作、影视创作、社会调研或其他具有创新性与实践价值的成果;对于省级及国家级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参与公开出版著作;2)在CN刊号的正规刊物发表一篇由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的论文;3)参加市级及以上的学术会议,学术论文被收录;4)研究报告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 5)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上播发1000字以上的稿件、播映的影视作品;6)项目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7)项目成果已获得正式的专利证书;8)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独立或牵头制作出具有实际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实物产品;9)成功孵化为实体公司;10)其他可认定的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 省级和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结题验收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评估小组专家通过审阅“结题申请表”和“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研究过程及研究结果的汇报,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提问,综合给出评价成绩。校级项目结题验收采取纸质材料收集的方式,由专家对项目总结材料进行盲审取得相关的评价成绩。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变更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一般不允许再变更研究人员及研究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延迟结题,需提交延迟说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不得将个人已立项的科研、教研项目,重复申报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但可将个人专利成果用于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设立专项经费。每个项目的研究经费由学校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统一资助。校级项目经费自筹。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规定,详见《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为项目提供项目实践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延期、中止或放弃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使用经费,同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重新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转化项目研究成果。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或以指导教师为第一申请人,学生为第二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向学校申请专利申请费补助;以学生为第一作者或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向学校申请版面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年终核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学校将按每个项目级别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核算20、25、30个工作量。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执行学校计划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置权,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部分归研究人员享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应用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