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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8年01月18日 15:50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创新创业园区生态系统,加大力度整合校内、外资源以孵化我校创新创业项目,同时保证我校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我校与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将为我校创新创业项目拓展新的创业平台。根据协议规定拟为我校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校内已签协议的创新创业项目,如项目负责人为应届毕业生,且项目仍在协议存续期内,须将办公地点转移至基地继续孵化。

2)校内创新创业项目已立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校内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且校内未申请工作室的项目,各级、各类比赛取得名次的项目),可提出申请入驻基地。

第二条 校内已签协议的创新创业项目除项目负责人退学、休学之外,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须重新提交申请,进行项目立项。

第三条 入驻基地的项目可继续参加校内创新创业活动(含空间沙龙、校园讲座),但不再享受校内资金扶持。                                         

第四条 校内已签协议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转入基地孵化的,可退回项目押金。

第五条 转入基地孵化的项目需根据基地的入驻流程申请工位;入驻基地后,需遵守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凡获得融资或各类扶持资金的项目,须按照资金来源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厦门华厦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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