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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年06月27日 16:13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818)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省、市、区级财政拨款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校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及扶持我校创新创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管理分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获批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二)获得“省级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称号;

(三)获得集美区众创空间扶持的项目;

(四)我校创新创业园通过参与校级比赛获得工作室、工位的项目。

(五)经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资料材料费、试验外协费、项目运营实验费、专项竞赛和创新创业训练营等经费。

(一)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资料、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资料、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项目运营实验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专项竞赛和创新创业训练营费用:指项目参与各级各类竞赛过程中所产生的基本费用,以及在项目成员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所支付的相关的咨询费、学费、资料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设备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集美区众创空间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设立专项经费。每个项目的研究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要求,对的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自筹经费配套。

第八条  省级、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项目立项后先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结题验收后可报销剩余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资助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有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负责保证项目能按计划完成。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额度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相关调研材料:会议纪要,专家签字等佐证信息)、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宣传推广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其中市内交通票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且误餐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费用10%,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等,也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四章   省级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根据省厅评审结果及下拨经费数额提供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确保扶持资金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培训等方面。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套取扶持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下拨资金,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校内创新创业园区项目

第十二条  凡参加学校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进驻校内创新创业园区项目,进驻第一年给予1500元的启动运营补贴,并在期末进行项目考核。运营补贴发放时间为一年,入驻第二年的项目,不纳入运营补贴范围。

补贴经费不得用于餐饮、采购日常用品、发放劳务经费等。

第六章   报账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老师)根据学校财务处报账要求,整理报销单据签字后交指导教师审核签字,送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并由经办人员进行报销登记,报销金额不能超出项目的经费额度;最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指导老师)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冲突,以此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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