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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导师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01月07日 00:00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厦门华厦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教职工参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遴选与聘请

1、创业导师是指在创业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创业经验,可为创业团队提供产品设计、市场营销、资金筹集、客户管理和财税服务咨询等项目运营支持,并由创业团队聘请直接参与创业项目指导和运营的校内外专业人士。

2、创业导师由校内对创业项目有热情、肯投入、责任心强、治学严谨的教学、教辅和行政老师担任,也可由企业或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担任。

3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一线人员参与指导大学生创业,创业项目可实施双导师制,聘请企业一线人员和本校老师共同担任创业导师。

4、创业导师由学生创业团队根据项目运营发展需要聘请,呈报华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中心和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共同核准后方为有效。

5、学生创业团队可根据创业项目需要,跨系部、学科、专业聘请创业导师个人项目导师为1团队(3人以上)项目导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

二、激励与管理

对创业导师的激励政策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持股分红

 创业导师同时是创业团队的一员,并在创业团队的股份结构框架内可持有合理股份比例,拥有项目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利。

2、奖励与表彰

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导师奖,每年组织优秀导师评选,并进行表彰与奖励。指导学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发明专利,并以厦门华厦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老师,将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导师奖励和表彰。

3、工作量补助

校内创业导师可根据实际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参照以下校内创业导师工作量补贴标准申请工作量补贴。

创业导师应认真履行指导职责,主动加强创新创业过程指导,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讨论和交流,引导学生推展创业计划,督导学生按时完成项目,并取得预期成果。

各学生创业团队聘请的创业导师应书面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华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中心和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报备,有变化调整时应及时上报更新信息。

三、校内创业导师工作量补贴标准

1、校内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团队申报创业项目,经应用技术研究院、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评审予以立项,进驻校内众创空间并持续承担项目指导工作满一学期的,经考核(参照《华厦学院创业园管理办法》,导师应提交述职报告及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合格,于每学期末给予补贴一定工作量。考核不合格、创业项目没有实质进展或没有实际参与指导运营的创业项目导师,不予补贴工作量。

补贴标准:入驻独立门面的创业项目16课时,入驻集体工位的创业项目10课时。课时补贴以项目为单位计算。

2、指导创新创业团队在各级各类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中获奖,按以下标准给予指导老师工作量奖励。其中,国家级项目获奖的,每人20课时;省级及同等级别项目获奖的,每人7课时;市级及同等级别项目获奖的,每人5课时;校级项目获奖的,每人4课时。指导老师2人以上的,按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国家级40课时、省级及同等级别14课时,市级及同等级别10课时,校级8课时。

3、对于在创新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4、辅导员、行政职员担任创业导师的,参照教师工作量标准予以发放补贴。

四、相关事项

1、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负责指导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在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予以优先考虑。

2、各系部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3、本办法由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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