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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活动替代学分暂行细则

2016年01月07日 00:00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激励更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依据《厦门华厦学院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厦门华厦学院本科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两份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替代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补充说明。

一、替代“科技技能活动”学分项

1、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学分参照《实施办法》中“科技竞赛与技能竞赛”项目进行认定;

2、  出版创新创业著作学分参照《实施办法》中“出版著作”项目进行认定;

3、  发表创新创业论文学分参照《实施办法》中“发表论文”项目进行认定;

4、参与创新创业科研工作学分参照《实施办法》中“参加科研工作项目”进行认定。

二、替代“校园文化活动”学分项

项目

获奖等级

获奖内容

奖励学分

参加创新创业讲座、会议

每参加一次

0.25学分(上限2学分)

在创新创业会议上做专题发言

每参加一次

0.5学分(上限2学分)

组织创新创业活动

每组织一次

1学分(上限2学分)

参与创新创业培训并获得学校认可的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国家级

每参加一次

4学分

省级

每参加一次

2学分

市级

每参加一次

1学分

校(县、区)级

每参加一次

0.5学分(上限2学分)

系级

每参加一次

0.25学分(上限2学分)

 

 

 

 

 

 

 

 

 

 

 

 

 

 

  

  注:每次同一类型活动按最高分计。

三、替代“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项

1、获得创新创业各级表彰(不含竞赛)及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参照《实施办法》中“社会实践活动”项目进行认定。

2、入驻各级创新创业园区并实际运营一学期以上的学分认定:

项目

获奖等级

获奖内容

奖励学分

入驻各级创新创业园区并实际运营(至少一学期)

国家级

每一项目

5学分

省级

每一项目

3学分

市级

每一项目

2学分

县(区)级

每一项目

1.5学分(上限2学分)

校级

每一项目

1学分(上限2学分)

 

 

 

 

 

 

 

 

 

注:同一项目入驻多级园区按最高分计,团队项目的每位成员按对应级别学分计算。

3、校、系两级负责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学生干部每学年分别按1.51分计,各级协助成员按0.5学分计。有关创新创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会员每学年分别按10.5分计。出现不称职行为,由所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同意后可适当调低学分,各部门以学生处的批示为准调整其学分。

4、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相关活动时间每达到8小时,按“志愿服务活动”类0.5学分计(上限2学分)。

四、相关事项

1、由学校开设的有关创新创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按该课程学分规定进行统计,不得重复替代课外素质拓展相关学分。

2、学分替代由组织或开展活动的相关部门参照本暂行细则进行认定,不能界定的项目由校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3、本暂行细则由厦门华厦学院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2016学年度起在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中试行。

上一条:创新创业导师激励管理办法 下一条: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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