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厦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新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人员。众创空间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强化创业融资服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具备有创新创业天使、种子投资基金,有能力对创业团队进行种子、天使投入,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三)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众创空间应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五)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六)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众创空间应加强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第五条 申请厦门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已对外运营,在孵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运营机构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在孵创业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3个及3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拥有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的团体。
(二)众创空间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放式办公空间,可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众创空间应能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还应能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
第六条 申请厦门市众创空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扫描件);
(三)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四)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五)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六)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第七条 厦门市众创空间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二)实地核查;
(三)部门审核;
(四)公示;
(五)认定。
第八条 众创空间每年考评一次,对考评合格的给予滚动资助;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市科技局将撤销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